就投訴《東方新地》刊登偷拍陳巧文圖文的裁決
香港記者協會接獲數十名市民的書面及具資料的電郵投訴,指第632期《東方新地》刊登偷拍陳巧文小姐在家中的內衣照,「對此等嚴重侵犯他人的生活和私隱,表示強烈抗議。特此……投訴《東方新地》嚴重違反傳媒操守。」
就該封面報導引起的議論,《東方新地》覆函香港記者協會指出,「本刊收到長洲街坊報告,指新聞人物陳巧文不時身穿性感內衣於寓所窗邊及露台徘徊,有礙觀瞻。本刊派員採訪屬實,作出相關報導。」
該刊又指出,「陳巧文村屋寓所設置一列落地大窗通向露台,露台欄柵空隙甚闊,而且四周貼近鄰居,由於不關窗簾,鄰居以肉眼亦可清楚觀看其窗戶及露台。陳巧文小姐寓所位於屋村三樓,從樓下行人路仰望亦可透過露台欄柵觀察其露台及窗戶。」
記協操守委員會認為,法律並無明確界定及禁止偷拍行為,而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亦認為,在公眾地方以普通攝影機拍攝,不算偷拍。操守委員會又認為,在今次事件中,當事人陳巧文並沒有採取足夠措施保護自己免受屋外人士拍攝。
操守委員會又質疑,在不涉及公眾利益而當事人亦並非娛樂界人士,《東方新地》是否有必要將一名參與社會運動的女大學生在居所內的內衣照片以雜誌封面故事大篇幅報道。
投訴人又指出,傳媒嚴重侵犯陳巧文個人私生活,令人認為,參加社運人士會被傳媒針對欺壓。當事人陳巧文接受傳媒查詢時,亦質疑《東方新地》在去年夏天已拍攝有關照片,但等待至一月中(當事人高調參與立法會外反高鐵示威後)才刊登。該刊在回應中強調,該刊是一分消閒娛樂雜誌,採取輕鬆手法報道新聞人物近況,文中一切有關陳巧文示威活動均屬真實客觀,無任何政治取向。操守委員會認為,難以證明報道刊登時間是否與陳巧文示威活動有關,但對於為何採訪幾個月後才刊登有關報道,該刊始終沒有給予合理解釋。
此外,該刊聲稱是收到投訴後,派員採訪屬實後作出相關報道,但整篇報道沒有訪問當事人,剥奪了當事人作出回應的權利,不符合處理新聞的基本原則。
香港記者協會
操守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三日
裁決書中,指陳巧文寓所可以從樓下行人路仰望亦可透過露台欄柵觀察其露台及窗戶,但東方新地的所有有關照片,都是俯瞰角度拍攝,並非行人舉頭可見的照象,這不是偷拍是甚麼呢?
此外,裁決書說操守委員會又認為,在今次事件中,當事人陳巧文並沒有採取足夠措施保護自己免受屋外人士拍攝。我們是否應該將責任轉嫁於一個普通市民?我強調是普通市民!一個參與社會運動的人,只能算是一個普通市民,跟任何公眾利益無關!東方新地的報道亦未能提出陳巧文牽涉公眾利益之處。原來,雜誌有權偷拍你,你太太,女兒的在家中的內衣照片,公開示眾!
2 個俏俏話:
咁係咪係橋底用普通攝影機拍裙底都係合法呢?
第一, 橋底係公眾地方, 途人以肉眼亦可清楚觀看
第二, 法律並無明確界定及禁止偷拍行為, 即係係橋底放CAMERA唔係偷拍
第三, 被拍者並沒有採取足夠措施保護自己免受橋底人士拍攝。
jojo
一針見血, 好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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