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送花 約會遊遍港九新界
教師涉梯間非禮小四女生
「41歲小學田徑隊男教師疑戀上 13歲小四女生,既在情人節送玫瑰花給她,又涉嫌在送她回家時,在梯間擁吻送別。女生養父在家中看閉路電視,發現女生與教師同升降機,卻不在所住樓層離開,兼遲遲不歸家,揭發事件。事後教師竟發電郵叫女生改口供,說接吻一事純屬幻想,結果被控非禮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
被告張耀明( 41歲)否認三項非禮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他於去年 3月 30日、 31日及 4月 2日,在將軍澳一公屋的梯間,非禮女事主 X,又於去年 4月 4日至 6日,要求 X更改口供,用以掩飾他的作為。
吻兩頰及嘴後說「多謝」
現年 14歲的女事主於 4月 7日首次接受錄影會面時透露,她在內地出生, 08年念小四,同年底加入被告帶領的田徑及風紀小組。兩人交換電話後,事主不時就學業、風紀等問題請教被告。她又因生活苦悶,於 3月 14日致電被告,約被告到清水灣沙灘散步,事主又拿出她在內地的作文供被告閱讀。
事主續稱,去年 4月 2日她與被告搭回家,為鍛煉身體,中途出跑樓梯,跑了六層樓。回家後,養父說從閉路電視得悉她與男人中途出,又遲遲不歸家,質問那人是誰,次日回校大興問罪之師。她對校方說被告曾在梯間吻她,其實是過於緊張而幻想出來。
當事主在 7月 13日第二次錄口供時,她推翻早前的口供。她指被告 4月 2日在梯間擁抱她,先吻她兩邊面頰,然後再吻嘴,其後說「多謝」。他在案件東窗事發後發電郵要求她改口供,要求她「澄清」接吻一事純屬她幻想。
男教師庭上兩度抽泣
至於清水灣之會並非 3月 14日,而是去年 2月 14日情人節。被告當日送玫瑰花給她,並共晉午餐。其實,兩人自去年 1月尾開始外出逛街、吃飯及影相,足迹遍及尖沙嘴天星碼頭、九龍公園、金紫荊廣場及科技大學。
控方在庭上播放錄影會面時,被告兩度抽泣,裁判官需休庭讓他平復情緒。案件今日續審。」
案件編號: KCCC5186/09
8 個俏俏話:
你一定唔知乜野叫衰十一喇?!
出嚟行,要小心,小心!!
祝你出入平安^^
你根本癲倒是非,
這不是性別問題,
而是"年紀"問題,
女方只是一個十四歲的女童,
男方是四十一歲的成年男人,
請問那個才是思想成熟的"主導者呢?
對你的"分析能力"和"心態"很失望!
唔通十四歲男同學kiss十四歲女同學係拍拖,41歲kiss十四歲就係非禮?
eben: 衰十一, 係要扑野架嘛
新鮮人: 今次個case係"kiss", 雙方都自願的大前題下, 怎可能會控告得入非禮
eric: 同意
1.任何國家, 所有呢類案件(或者算係風化案), 一開始偏幫女方, 正常, 唔止係香港
2.無論個女仔真係生活苦悶, 定佢真係被非禮, 個教師都逃得到罪,但逃唔到樣衰....
呢個年紀, 只係更加令人覺得老師係非禮姐.....
兩點:
kiss雖不等同性交,
但亦是性行為的一種,
只是輕重問題!
14歲的同意係法律上是有問題的,
因為是未成年,
思想容易受人誤導,
如果這個case不構成任何罪行,
將會只會有更加多問題出現。
新: kiss亦是性行為的一種? 下? 咁都算係?
真係好笑~ kiss 係輕度扑野, "小"係嚴重扑野, 笑死我, 好新鮮既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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